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征集 2014 年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示范工程专项项目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2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征集2014年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 新材料、 新能源与节能环保) 示范工程专项项目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 市属企业集团、 各区发展改革局、 天河软件园管委会:

为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我委根据《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穗发改高技〔2013〕31号), 征集2014年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工程专项项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施目标

通过实施本专项支撑创新驱动发展, 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 实施一批示范效果突出、产业带动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市场推广潜力大的示范工程项目。培育品牌产品和骨干企业,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关键技术产业化,支撑实体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 支持重点

以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 产品和服务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市场应用为目 标, 支持生物、 新材料、 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产业重点领域的应用示范, 促进产业规模化发展及重要基础能力建设。本专项的重点领域指南详见附件1。

三、 基本原则

( 一) 符合规划原则。项目 实施应与《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及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相衔接。

( 二) 市场导向原则。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以市场为导向、 企业为主体, 遵循经济规律和市场准则,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 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开展产业关键技术开发、 示范与应用。

( 三)自 主创新原则。重点支持整合新兴产业技术研发资源、提升产业技术支撑能力、 创新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 有效解决影响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的自 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 四) 完善产业链原则。重点支持掌握核心技术、 工艺及关键装备, 技术水平领先、 产品附加值高、 市场前景广阔、 能有效
带动上下游产业发展、 迅速形成规模化的关键技术产业化项目。

四、 申报要求

( 一) 本专项原则上由单个企事业单位独立申报。项目 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照我国法律登记、 注册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具备承担项目 建设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为避免重复支持,同一法人单位2014年度仅限一个项目 申报, 如有多个项目 符合, 请项目 单位决定最终上报的项目。

( 二) 项目 总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少于50%, 为在建或新开工项目, 可在2-3年内完成项目 建设。其中, 在建项目 已完成投资不超过50%, 新开工项目应已完成前期工作, 并可在2014年上半年前开工建设。

( 三) 项目 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在品种、 性能、 工艺技术等方面有重大突破, 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成果具备实现产业化的基本条件, 且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原则上不支持联合申报。

( 四) 项目 承担单位应落实各项建设条件, 确认申请市财政资金的支持方式, 认真填写项目 基本信息表( 见附件2) 报主管单位审核。其中, 后补助方式的财政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 总投资的10%, 单个项目 不超过400万元, 补助时间为项目 竣工投产当年或下一年。直接股权投资方式, 财政资金通过受托管理机构, 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 建设, 财政资金投资额度最低500万元, 最高2000万元, 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 总投资的50%,且不成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请项目 主管单位根据上述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 进行认真审查, 并请于2014年5月20日 前将项目 汇总表及电子文档报送我委高技术产业处。

附件:

1.重点领域指南

2.项目 基本信息表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5月9日
                                                                                                                                                   ( 联系人: 王翀, 联系电话:83123751, 电子邮箱:gjsc@g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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