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总部经济协会是为进一步完善广州总部经济发展服务体系、延伸和优化广州总部企业服务,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3年发起成立的枢纽型社会组织。
协会具有政府服务购买资质,是广州市品牌社会组织创建试点单位。协会承担了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奖励和补贴的受理和预审工作,以及政企互动、政策制定和落实、诉求反馈和调查研究等政府支撑工作;同时贴近总部企业需求开展各类服务,积极推进“互市共赢、聚强增优”的广州市总部经济发展服务平台建设。
协会积极服务企业走出去、开展引进来和总部企业培育及壮大服务工作。自成立以来,协会打造了“走进总部企业”“敏思学习俱乐部”两大月度品牌活动和“粤港澳总部经济发展高峰论坛”这一年度盛会,已举办“各区总部企业政策宣贯”、“总部企业高层人员培训讲座”、“一带一路海外投资风险管控”等各类研讨和讲座百余次,内容涵盖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累计参会企业近2500家次,培训人员超过3000人次,正在开展走出去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协助开展企业引进落户服务,在落实市委市政府总部经济发展部署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协会以规范、高效和有实效的服务得到了政府和企业高度认可,已有近250家总部企业入会,服务覆盖近10000家总部企业成员单位,具有高度影响力和广泛社会美誉度。2016年8月,协会获评为“中国社会组织评估AAAAA级”。
广州市总部经济协会服务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州市总部经济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服务工作,向社会承诺服务内容和方式,增加服务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本协会的社会形象,避免造成不良影响。特制定本协会服务承诺书。
一、承诺服务工作的内容
(一)贯彻广州市总部经济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外宣传和推介广州地区发展环境,帮助培育、壮大、引进总部企业落户广州。
(二)协助政府做好总部企业支撑服务,做好企业调研和统计,为广州市制定总部经济政策提议献策。
(三)反映会员诉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维护总部企业利益。
二、行业学习培训和交流服务
(一)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促进总部企业与国内外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保持与世界其它国家、国内其它地区企业和组织的互动联系,组织总部企业交流活动。
(三)积极发展与省内外相关协会、国际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组织企业参加有关交流活动。
(四)发挥桥梁作用,协调政企互动,拓宽沟通渠道,推动总部企业之间的交流。
(五)推进总部企业技术创新和人才引进。
三、服务原则
(一)公平公正。对服务对象一视同仁,杜绝偏袒或歧视现象发生。
(二)务实高效。协会开展对外服务时严格照章办事,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三)自律廉洁。透明公开协会财务,杜绝以摄影家协会名义谋取个人私利。
四、服务责任
(一)协会会员若违反服务承诺制度及协会管理制度,一经查实,视情况予以处分,轻者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予以开除。
(二)协会会员被群众举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有违反协会相关规章制度的,经查证属实,给予违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三)违反协会规章制度,以权谋私的,坚决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协会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并接受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五)受理消费者对会员单位违反《广州市总部经济协会自律公约》的投诉。
(六)根据会员、社会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属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协会将及时向行政机关进行反映和沟通。属协会内部职责范围内的,由协会进行协调和监督。反映沟通和协调的事宜将及时反馈通达至服务对象。
五、服务方式
(一)信息服务主要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协会将相关内容及时上传“法规公文”、“行业信息”、“公告公示”、“热点专题”等栏目。
(二)实地走访。协会工作人员将定期、不定期地走访会员单位,了解掌握会员单位的经营情况,听取会员单位的反馈建议。
(三)电话、网络、书信等形式进行联系和沟通。会员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形式反映需要协会帮助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以及业务咨询。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投诉。
本承诺书经2016年4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州市总部经济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州市总部经济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的媒介为广州地区报纸、本会网站或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网等公开媒介。
第五条 本会应当向会员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本会的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财务情况;
(三)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四)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其他须向会员公开披露的信息。
本会应当向会员公开披露信息的媒介可以为广州地区报纸、本会网站、内部刊物或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网站,以及与会员约定的其他媒介。
本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信息,除向社会公开外,可以应会员要求,以约定的方式向会员发送相关信息。
第六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七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与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沟通协调,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后,方能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十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任何会员、理事及专职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秘书处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3日内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和资料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资料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的对本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整改的信息,不属本会信息披露程序的规管范畴。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2016年4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