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部门、市属企业集团、各区发展改革局、天河软件园管委会:
为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我委根据《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穗发改高技〔2013〕31号),征集2014年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工程专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标
通过实施本专项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实施一批示范效果突出、产业带动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推广潜力大的示范工程项目。培育品牌产品和骨干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关键技术产业化,支撑实体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支持重点
以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产品和服务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市场应用为目标,支持生物、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产业重点领域的应用示范,促进产业规模化发展及重要基础能力建设。本专项的重点领域指南详见附件1。
三、基本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项目实施应与《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及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相衔接。
(二)市场导向原则。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遵循经济规律和市场准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开展产业关键技术开发、示范与应用。
(三)自主创新原则。重点支持整合新兴产业技术研发资源、提升产业技术支撑能力、创新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有效解决影响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四)完善产业链原则。重点支持掌握核心技术、工艺及关键装备,技术水平领先、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广阔、能有效带动上下游产业发展、迅速形成规模化的关键技术产业化项目。
四、申报要求
(一)本专项原则上由单个企事业单位独立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具备承担项目建设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为避免重复支持,同一法人单位2014年度仅限一个项目申报,如有多个项目符合,请项目单位决定最终上报的项目。
(二)项目总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少于50%,为在建或新开工项目,可在2-3年内完成项目建设。其中,在建项目已完成投资不超过50%,新开工项目应已完成前期工作,并可在2014年上半年前开工建设。
(三)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在品种、性能、工艺技术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成果具备实现产业化的基本条件,且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原则上不支持联合申报。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确认申请市财政资金的支持方式,认真填写项目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报主管单位审核。其中,后补助方式的财政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不超过400万元,补助时间为项目竣工投产当年或下一年。直接股权投资方式,财政资金通过受托管理机构,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财政资金投资额度最低500万元,最高2000万元,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不成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请项目主管单位根据上述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并请于2014年5月20日前将项目汇总表及电子文档报送我委高技术产业处。
附件:1.重点领域指南;
2.项目基本信息表。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5月9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王翀,83123751,gjsc@g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