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审议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速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草案)》,推动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7月23日中国政府网)
会议指出,在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废除企业年检制度、大力取消事前审批的同时,加快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是创新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改革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让“信用”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桩”。
会议审议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建立反映企业基本经营状况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并要求即时公布股东出资、股权变更等信用信息,有关部门要对公示信息进行抽查。
根据《暂行条例》,将设立经营异常企业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不按时公示或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采取信用约束措施,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暂行条例》还要求建立部门间互联共享信息平台,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对不守法、不诚信行为“广而告之”,让违法企业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为诚实守信的企业树“金字招牌”,让诚信企业在公平竞争中不断增多壮大。
为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有关对企业“宽进严管”的要求,今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草案)(送审稿)》,并上报国务院。随后,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通知,正式就《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企业信息将包括: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取得行政许可的信息;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等。意见稿还明确了企业具有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的义务。
在企业信用约束机制方面,意见稿拟规定,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设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设立信用修复制度;强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为建立与之配套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今年5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就起草的四部相关规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6月6日,工商总局还公布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该意见稿,各级工商机关将对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随着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草案)》,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正在朝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改革目标,全速加快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