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调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8日
穗经贸函〔2014〕754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
现将《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调查工作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14〕7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含外省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下同)进行调查,重点调查本地区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发展现状(包括辖区内交易场所的数量、交易规模、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等情况)、本地区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产业基础和条件、本地区推动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发展方面的政策措施和监管制度等情况,并督促交易场所如实填报情况调查表(见《通知》附件2)。
二、建立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经营信息月报制度和联络员制度,请各有关单位填报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通知》附件1)。每月10日前填报辖区内交易场所上个月度经营情况表(见《通知》附件3)。
三、请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于7月28日(星期一)前将调查情况(含情况调查表)连同6月经营情况表报送我委(产业物流处),并将电子版发至jmwcywlc@gz.gov.cn。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4年7月 22日
(联系人:王纯益,电话:83123979,传真:83123981,电子邮箱:jmwcywlc@g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