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8日

穗府〔2014〕2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已经第14届111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1日



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市政府决定设立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为规范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展资金是指“十二五”期间市本级财政每年通过整合现有部分专项资金和增加安排等方式筹集、集中用于扶持我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优势产业发展资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战略性主导产业,是指有规模、发挥重要支撑作用的优势产业和有潜力、引领未来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优势产业,主要包括商贸会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商务与科技服务、汽车制造、石油化工、电子产品、重大装备等九大产业领域;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六大产业领域。上述产业领域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由市政府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联合体),在广州注册或运营的金融类机构,以及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支持对象。

第六条发展资金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产业发展规划,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发展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发展资金主要支持创新能力建设、产业化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市场推广应用等产业链核心关键环节。根据市政府有关决策安排资金,合理采用无偿补助、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奖励和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包括:重大产业项目发展资金、重点产业项目发展资金和股权投资资金。

(一)重大产业项目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重大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和重大产业化发展项目。发展资金主要以无偿补助、资本金注入及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方式支持。

(二)重点产业项目发展资金。主要用于配套国家和省给予支持的产业项目,以及支持市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战略性主导产业项目。

1.配套项目资金。以无偿补助等方式为主,用于配套支持我市获得国家和省资金支持的产业及科技创新项目。配套支持额度不超过国家和省支持金额(财政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国家、省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资金。以无偿补助等方式为主,用于支持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

3.示范工程项目扶持资金。以无偿补助(后补助或以奖代补)等方式,用于支持产业创新能力建设和产业化示范工程建设。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不超过400万元,补助时间为项目竣工投产当年或下一年。

4.产业发展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一批符合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对我市产业和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同时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

5.推广应用项目扶持资金。以无偿补助等方式为主,对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的推广应用给予补贴,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6.产业国际化扶持资金。以无偿补助等方式为主,对吸引外资、贸易促进、服务外包、“走出去”等企业的产业国际化项目给予扶持。

(三)股权投资资金。主要用于引导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产业。股权投资资金由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基金)进行管理,管理费用标准、核拨方式、监督管理办法等另行制定。

1.产业投资引导资金。每年安排8亿元用于设立广州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引导4倍以上的社会资本设立相关产业领域投资基金。聚集并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我市资金需求量大、市场关注度高、发展基础和前景好的主导产业优势企业。

2.创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配合国家、省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我市相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4倍以上的其他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3.产业直投资金。直接以股权投资方式,扶持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产业项目、示范工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包括孵化器)、研发及产业化等项目。直投资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投资金参股3年内(含3年)退出的,转让价格按直投资金原始投资额确定;3年至5年(含5年)退出的,转让价格按直投资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5年退出的,以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八条申报条件:

(一)重大产业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发展资金中安排支持的重大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和重大产业化项目。

(二)重点产业项目。

1.配套项目。经国家或广东省有关部门批准,并已下达相关投资计划的项目。

2.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在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范围内,为基地内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市场开拓、人才培训、设备共享等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3.示范工程项目。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成长性,示范效应显著、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除软件、动漫、高技术服务业和新业态之外,服务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制造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4.产业发展奖励。符合地方性法规或市政府批准出台的相关奖励办法,对产业和经济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包括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

5.推广应用项目。符合市政府相关规定,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技术、服务或产品。

6产业国际化项目。符合广州市外经贸发展各专项资金条件的项目,按照广州市扶持外经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股权投资项目。

1.产业投资引导项目。在我市注册、具有一定资金规模,管理团队具备产业投资管理经验丰富、产业投资运作业绩良好、具有诚信道德素养,产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健全、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规范,优先投资我市优势企业的产业投资企业。

2.创投引导项目。在我市注册的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的创业投资基金,其他资金规模不低于25亿元的、优先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

3.产业直投项目。经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各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包括孵化器)项目,以及其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突破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四)其他基本条件。

1.申报项目应符合《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支持目录》的涵盖范围。

2.项目承担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核算和管理体系。每个享受发展资金扶持的对象当年原则上仅限申报一个项目。如重复申报,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仅支持其中一个项目。

项目申报需具备的其他具体条件由各有关部门在发布指南时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建立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市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成员由市宣传、发展改革、商贸、工业、信息、科技、财政、交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国资、旅游、金融等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项目主管部门组成。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发展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安排、机制创新等工作,负责发展资金年度计划、项目投资计划的审核。

第十条联席会议下设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发展资金、编制和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以及联席会议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即项目主管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发展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管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并协调项目承担单位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或上述部门的委托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第十二条发展资金申报与审批程序:

每年下半年,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产业发展、资金需求及使用等情况,商各成员单位拟定下一年度资金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各成员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计划,按职责分工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拟定项目安排计划。

(一)重大产业项目由各成员单位根据市政府决策组织,并向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申报,由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汇总,经联席会议审定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二)重点产业项目由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组织项目申报和筛选,交由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提出拟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经联席会议审定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三)产业投资引导项目由广州基金组织实施,不纳入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产业投资引导资金由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列入年度资金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创投引导项目和产业直投项目由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各部门、区(县级市)政府和广州基金推荐申报,经联席会议审定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战略性主导产业领域职责分工:

(一)优势产业领域分工。

商贸会展,由市商贸部门牵头负责。

金融保险,由市金融、商贸部门牵头负责。

现代物流,由市交通、商贸部门牵头负责。

文化旅游,由市宣传、旅游部门牵头负责。

商务与科技服务,由市发展改革、科技部门牵头负责。

汽车制造,由市工业部门牵头负责。

石油化工,由市工业部门牵头负责。

电子产品,由市工业部门牵头负责。

重大装备,由市工业部门牵头负责。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分工。

新一代信息技术,由市信息部门牵头负责。其中,电子商务由市商贸部门牵头负责。

生物与健康,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

新材料与高端制造,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工业部门牵头负责。

时尚创意,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其中,动漫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牵头负责。

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

新能源汽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

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发展资金项目投资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

(一)重大产业项目资金,按照市政府有关决定或与项目承担单位所签署协议的有关约定拨付。

(二)股权投资资金,直接按规定拨入相关专用账户。

(三)其他资金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拨付。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规范发展资金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其中无偿补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还应设立发展资金专项核算。严禁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将发展资金挪用、占用到其他项目。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市财政部门会同各部门组织对使用发展资金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有关情况提交联席会议审核。

第十七条实行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前向各有关部门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发展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在3个月内向各有关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总结上一年度发展资金执行情况,经联席会议审核后,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计划和发展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建设内容等,以及因故延期、终止、撤销的项目,应向项目主管单位报告。对于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变更或延期,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对于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报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如涉及项目重大变更、终止或撤销等情况需报联席会议审定。经审定后,由项目主管单位下达项目变更调整或终止、撤销文件。终止、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发展资金进行结算,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后,及时将发展资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发展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发展资金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发展资金的。

(五)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仍未通过验收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意见。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印发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2012〕7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4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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