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与港澳律所可联营
来源: 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5日
本报讯 (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刘洪群、朱雪峰)记者昨日从省司法厅获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和《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正式发布,并于9月1日生效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律师业合作先行先试又跨出新的一步,中外客户能更容易地获得便捷的、高质量的跨境法律服务。
据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陈建告知,“两个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CEPA补充协议八关于“密切内地与香港(澳门)律师业的合作,探索完善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和CEPA补充协议十关于“在广东省进行试点,允许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由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两项开放措施,根据司法部的授权组织起草和制定的,是司法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建设,进一步密切粤港澳律师业合作推出的重要举措。
根据试行办法,允许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分别派出律师和出资,以合伙联营形式共同设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