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外商投资改为备案管理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8日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依法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实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建设,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共五条,规定了“凡法律、法规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实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广州市有关政府规章作相应调整实施”,“广州市有关政府规章中的规定,凡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从总体上明确上位法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要求有关政府规章规定要与总体方案进行衔接。

同时,《决定》专门规定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由审批制或者特别管制措施改为备案管理。《决定》规定“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实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暂时调整实施《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保税监管区域管理办法》、《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等政府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或者特别管理措施,改为备案管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此外,《决定》规定调整实施的期限为三年,与全国人大的授权期限保持一致。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依据上位法修改完善有关政府规章;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政府规章规定。

据悉,由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外商投资项目等方面实行审批制及核准制,为扫清现有法律、法规对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障碍,2014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试行。

由于广州市的《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保税监管区域管理办法》、《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等政府规章有关条文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外商投资项目等方面也存在审批、核准的限制,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广州市政府有必要出台《决定》,明确上述政府规章的相关条文规定作相应调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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