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工信函〔2015〕426号
各区、县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企业:
为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15年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及条件
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项目采取事后补贴,申报项目为除个人投资建设的自用充电桩(机)以外的满足国家通用性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项目,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充电设施必须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保证至少5年的正常连续使用。
(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无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符合本省、市相关标准,并需接入广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监控运营平台。
(三)建设前已在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登记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暂无接入的需提供接入承诺函。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充电设施项目补贴范围包括充电设施地面构筑物、充电桩(机)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配套配电设施,不包含土地费用。
(二)补贴标准。充电设施项目按经由市工信委按照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委托的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核实(以下简称第三方)的投资额为准,由市级财政给予(不含土地费用)30%的财政补贴,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按不同使用用途及装设形式分类设置补贴上限:
1.公交、出租、物流等专属充换电站补贴上限300万元/站;
2.公共充电站补贴上限90万元/站;
3.分散直流充电桩补贴上限12万元/桩;
4.分散交流充电桩补贴上限0.6万元/桩。
三、申报提交资料
(一)资金申请表。申报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贴的投资方需提交《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其中包括以下材料:
1.充电设施完成基本情况表;
2.项目建设方案;
3.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4.甲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实报告及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换电、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5.接入广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监控运营平台证明;
6.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7.充电设施站点形象照片。
(二)项目登记表(附件2)。
(三)接入平台承诺书(附件3)。
四、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资金申报单位按属地化原则,向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对于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但属于同一个项目的,可直接向市工信委提出申请。
(二)各区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区资金申报工作,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在核实单位意见和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4)中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三)各区工信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文字版(一式3份,A4纸张装订成册)和电子文档(刻1张光盘贴标签,注明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名称)一并报送至市工信委(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四)市工信委组织专项核查工作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核查通过的,在广州市工信委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资金计划。
五、其他
(一)《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等相关文件可上网下载(下载途径:广州市工信委网-新能源汽车栏目,网站:www.gzii.gov.cn);
(二)各区工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好专项资金申报、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为申报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附件:1.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
2.广州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登记表
3.接入平台承诺书
4.广州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汇总表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5年6月11日
(广州市工信委联系人:王建华,电话:83123949;广州市财政局联系人:闫秀娟,电话:3892330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