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5年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1日
穗外经贸规财函〔2015〕37号
 

各区(县级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外经贸法〔2012〕9号,下称《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我市2015年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下称境外参展资金)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企业项目申请使用境外展览会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广州市登记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团体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在广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团体;
 
2.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区企业赴境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或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授权(委托)组织;
 
3.组织的活动以支持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我市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力为目的;
 
4.组织参团的广州市企业达到10家以上(含10家)。
 
二、支持范围和内容
 
对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举办的有关地区、市场和行业的境外国际展项目,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按一定比例支持。对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展位费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一)基本标准:对一般市场的境外展览会,按不超过展位费的50%予以支持;对新兴市场(附件1)等重点支持的境外展览项目,按照《管理办法》,支持比例可提高到按不超过展位费的70%予以支持。
 
(二)对2014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以海关数据为准)在4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每个企业申报项目不超过4个;对2014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每个企业申报项目不超过2个;中小企业未能在本资金内申报的项目,可自行申请国家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原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其他资金支持;
 
(三)每个企业获得本资金支持总额不得超过15万元;
 
(四)具体支持金额视资金预算总额及企业申报数量和金额而定。
 
三、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清单
 
(一)企业项目
 
1.2015年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书面材料(附件3),包括封面、材料目录格式、企业基本情况表、申报单位出具的“未申报相关资金补贴的申明”);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开户许可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组展机构邀请文件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国内组团单位参展的批复文件;
 
4.与组展机构或组团单位签订的参展合同(协议)或摊位确认函、收费清单的复印件;如通过第三方机构参展,需提供该第三方获展会主办方授权、代理或委托组展的证明;
 
5.实际发生展位费用的发票复印件,支付外汇展位费用的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6.企业参展人员的出境护照(通行证)首页、签证页、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
 
(二)团体项目
 
1.2015年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书面材料(附件3,包括封面、材料目录格式、企业基本情况表、申报单位出具的“未申报相关资金补贴的申明”);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区企业赴境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的证明;
 
4.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赴境外参加或举办展览会的批复文件、境外组展机构邀请文件;
 
5.与组展机构签订展位的合同(协议)或摊位确认函、公共布展的搭建合同(协议);
 
6.实际发生展位、布展费用发票;
 
7.项目组织单位支付外汇展位费用的银行付汇凭证;
 
8.项目组织单位的招展通知、收取参团展览企业的展位费用发票;
 
9.参团企业汇总表,参团的广州市企业在10家(含10家)以上。
 
六、提交材料要求
 
(一)企业申报材料须统一为A4纸。
 
(二)外文资料必须作中文注释。
 
(三)所提交资料的复印件均应加盖资金申报单位公章,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需要验证原件。
 
(四)申报材料按照《2015年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封面(每个项目制作一个封面)、目录、企业基本情况表、未申报相关资金补贴的证明、其他证明材料的顺序排好的相关资料编页码和目录后装订。
 
(五)申报资料装订成册,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由所在区、县级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统一报送一份书面材料至市商务委规财处。
 
(六)企业申报材料严格按照要求提供,企业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再另行通知企业补交材料。
 
七、资金监督检查
 
(一)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对资金申请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及项目资金的审核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等。检查采取追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 对存在违法违规申请或使用专项资金行为的单位,除依法予以处理外,取消其5年内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八、其他
 
(一)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境外参展资金支持。
 
(二)企业自行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览,已申请国家、省及其它同类资金支持的,不得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境外参展资金支持。 
 
附件:
 
1.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地区)名单
 
2.2015年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3.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书面材料
 
 
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财政局
2015年7月15日
 

附件:
附件下载.rar
本文链接:http://gzhea.org.cn/Article/20150721/3887.html 点击复制链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