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商务贸字〔2015〕12 号),现将广东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第二、三期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对象
在我市登记注册,取得进出口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对2015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在不同地区举办的境内外国际展览项目,给予参展企业最多2个展位和1名参展人员费用的资金支持。其中对东盟、南亚、南太岛国、中亚、北美、非洲、欧洲、南美等市场展会优先支持,给予每个展位不超过30000元人民币的资金扶持;对其他境外市场给予每个展位不超过15000元人民币的资金扶持;对参加中国(上海)国际尚品家居及室内装饰展览会、第十二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国际汽车商品交易会和中国国际摩托车、电动车及零部件交易会等境内国际展给予每个展位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资金扶持。
(二)对参展企业1名参展人员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支出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扶持。
(三)对国家贸促会或省政府批准省商务厅于2015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在境外主办的展会,资助企业进行特装,每个展位最高资助10000元,最多资助4个展位(不含展位内部改装,展位数量最少2个以上,每个展位特装所发生费用须在10000元以上)。
(四)对国家贸促会或省政府批准省商务厅或省贸促会于2015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在境内外主办的展览会、贸易推广等活动的承办费、宣传费、公共布展费、展示品运输费、展示费等,以及对随团参加贸易推广活动企业的1名人员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支出(不超过支出的50%)给予资金扶持。
三、申报材料
(一)《2015年度广东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项目(第二/三期)拨付申请表》(原件,见附件1,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 www.gdbs.gov.cn 申报并打印);
(二)《企业注册登记表》(原件,见附件2);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参展企业与境内(外)展会主办或组展方签订的展位数量合同书(复印件),若组展方非展览主办方,还需提供组展方与展览主办方的代理协议或授权书(复印件);
(五)支付参展费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参展费发票或支出外汇认购展位的银行付汇凭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六)1名参展人员的护照复印件(须包含首页、签证页、出入境纪录页),出入境记录(出境章和入境章)须加以标注。
(七)1名参展人员的机票订单、赴境内外参展出发地至参展城市的往返交通费票据、当地住宿费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当地住宿费发票如没有写明房间数量及人数,需提供当时入住酒店的清单)。如企业是通过旅行社或展览公司协助组织行程的,需提供与旅行社或展览公司签订的合同、人员费发票复印件,旅行社或展览公司出具证明原件(列明往返交通费、住宿费金额)以及有关支付凭证。
(八)若有提交的材料为外文,需作完整中文翻译注释,如不翻译视同无效。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并严格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完整公章。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
(一)申报时间:分二批申报,2015年 11月3日前申报第二期(7-10月份)、2016年1月4日前申报第三期(11-12月份),逾期不受理。
(二)材料提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8号1011室广州外经贸企业协会。
(三)联系人:冯小姐,电话:81096236。
附件:
广州市商务委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