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广州开发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专项资金配套类项目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4日
区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加快我区服务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专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开管办〔2015〕16号)的规定,我局现组织申报广州开发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专项资金配套类项目。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条件
(一)在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在我区上报统计数据的企业;
(二)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审批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组织申报,并于2012-2014年获得国家、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且项目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竣工;
(四)2012年以来获得国家、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项目,但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尚未竣工的,不能申报本批次配套类项目。
二、配套资金额度
(一)对获得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给予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100%的资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获得广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给予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70%的资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对获得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给予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50%的资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单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批复的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专项配套资金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三、申报要求
(一)各单位按照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提高申报项目质量。各单位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三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报。
(二)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请各申报单位于10月21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正式报送我局(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E栋310室)。
(三)申报所需材料
1、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专项配套资金拨付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建筑安装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副本复印件(加盖骑缝章)、《建筑业统一发票》复印件;
4、设备购置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
5、项目建设进展报告;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国家、省、市验收通过文件;
8、其他相关材料。
纸质版申报材料须用A4纸打印,封面须注明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按申报所需材料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四、其他事项
(一)我局受理后按照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批,并就申请项目获区内其他专项资金的情况会签区相关部门的意见。申请核批后,我局将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按程序办理项目资金拨付事宜。
(二)本通知仅作为申报广州开发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专项资金配套类项目的指引,不作为对项目申报单位的承诺。
特此通知
附件:
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
2015年10月14日
(地 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E栋310室;联系电话:8211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