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流通”政策升级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8日

4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下称《意见》),此举意味着“互联网+流通”政策推进工作上升至国务院。

2015年5月《“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编制及发布单位是商务部,本次《意见》也是由商务部编制,但由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下发,且逐条明确了具体负责的政府部门,政策工作层级明显提升,监督实施力度更大。

政府此举表明了对“互联网+流通”的最新认识和工作部署。

一是强调流通企业应提高供应链管理控制能力,提示百货等传统商贸零售企业要注意回归商品经营,不能过度依赖“场租收入”。《意见》指出“鼓励百货等零售业态积极发展‘买手制’,不断提高自营和自主品牌商品比例”。

二是明确将“物流及冷链建设”列入政策性扶持重点,试图破解农产品电子商务当前面临的物流难、保鲜难等问题。《意见》提出“加大对物流基地建设、冷链系统建设等的政策性扶持力度,科学规划和布局物流基地、分拨中心、公共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网点,加大流通基础设施投入,支持建设农产品流通全程冷链系统,重点加强全国重点农业产区冷库建设”。

三是向市场释放一批利好政策。如安排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改委“组织开展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允许试点范围内无车承运人开展运输业务”。安排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推进工商用电同价,允许大型商贸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开展商业用户自主选择执行商业行业平均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试点”。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困难流通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落实‘互联网+流通’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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