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工作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7日


番禺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抢占经济发展制高点,根据市《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本方案所指总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地址、税务登记已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广州市认定为总部企业的。

  2.连续2年(认定年度)企业对我区区库税收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房地产企业除外)。

  二、总部企业认定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区总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认定奖励。认定当年以区政府名义发文认定、授予区总部企业牌匾,并按认定年度期间对我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之和的5%给予认定奖励,奖励资金一次兑现。已享受我区落户奖励的,不得重复享受认定奖励。

  三、总部企业地方贡献奖励

  区总部企业在本区贡献增加一定程度的,给予多次且上不封顶的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企业对我区的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超过之前历年至认定年度首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平均值的,于申报当年一次性给予超过该平均值部分的50%作为贡献奖励。

  四、总部企业成长奖励

  为全面提高企业竞争力,对区总部企业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服务业、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和世界企业500强,给予成长奖励。经认定的区总部企业,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或中国服务业、制造业企业500强),给予100万元奖励;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250万元奖励;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当年同时获得上述多项荣誉的按最高荣誉给予奖励;对多次获评同一荣誉的只奖励一次;当年获得荣誉低于自认定年度首年以来所获历史最高荣誉的不予奖励。对连续3年获得以上荣誉的总部企业,另给予上述相应标准的50%奖励资金。培育奖励资金于申报当年一次性兑现。

  以上各类500强的区总部企业从市外迁入投资中心、营销中心、研发中心、财务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每迁入一个机构给予按上述各类500强总部企业评定奖励标准的20%的金额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于申报当年一次性兑现。

  五、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经首次认定为区总部企业的,从申报当年开始(本方案出台后新招商落户区内的总部企业可追溯至落户当年开始),其本部在区内租赁、购买、新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给予办公用房补贴。其中,租赁的,每年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租金参考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购买、新建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于申报当年一次性兑现。

  总部企业同时租赁、购置、自建办公用房的,按照以上规定和总部企业本部办公面积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但不得重复补贴。若总部企业租赁、购买、新建办公用房时已享受政府(含下属国有企业)给予优惠的,该补贴金额相应扣除。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在补贴期间不得转租,购买、新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从补贴开始10年内不得出租、出售。

  六、总部经济奖励补贴资金用途

  区总部企业的认定奖励、贡献奖励、成长奖励的补贴资金可用于企业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品牌创建、提升总部功能、开拓市场、人才培育以及自用办公用房等生产经营活动,也可自主奖励给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相关员工,用于奖励个人的资金比例、奖励对象由企业董事会自主决定。办公用房补贴资金只能用于总部企业租赁、购买、新建自用办公用房。

  七、完善总部企业相关服务

  (一)保障总部企业人才公共服务。区相关部门为区总部企业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在入户、社会保险、医疗保障、房屋租赁等方面就近提供便利。区教育部门按有关政策,优先解决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的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学校。

  (二)优先用地支持。区新增建设用地在制定利用年度实施计划时,优先保障区总部企业用地供应。区属物业、城市更新用地优先提供给区总部企业。鼓励区总部企业入驻区政府规划建设的总部基地集聚区。

  八、完善总部经济扶持机制

  (一)强化区总部企业认定及奖励补贴管理。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向社会公开区总部企业认定、奖励补贴申报指南,符合本方案要求的企业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至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申报认定总部企业、申请总部企业奖励补贴和人才公共服务等相关材料审核后,将拟认定区总部企业名单、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和人才公共服务计划等报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落实资金预算与监管制度。区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区财政局根据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定的当年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情况以及预算单位的资金申请,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区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拨付手续,并牵头对区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估。上述财政奖励补贴按区对镇街财政管理体制有关规定由区与镇街分级负担。

  (三)强抓工作落实和服务。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工作督查机制,会同各成员单位检查总部经济政策执行情况,定期通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要实施专人、全程支持。

  九、附则

  (一)区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本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本方案规定的奖励补贴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包括认定或落户、经营贡献、成长激励、办公场所补贴、人才公共服务、优先用地支持等)的不得重复享受,但可择优选择区同类扶持政策中的一种执行,选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招商企业之前已享受区同类奖励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区总部企业可叠加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政策。

  (二)新招商落户的市外总部企业符合本方案有关标准的参照本方案认定、奖励。重点引进的总部企业,其认定、奖励补贴等政策可以通过与区政府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三)区总部企业认定后5年内有效。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不符合本方案认定条件的,将不再享受本方案的扶持政策。

  (四)申请奖励补贴资金的总部企业必须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存在违反本方案规定骗取区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取消已获得本区的所有扶持政策,应退还已经获得的奖励补贴。获得办公用房补贴的区总部企业,违反本方案规定转租、出租、出售的,取消办公用房补贴扶持,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补贴。

  (五)本方案由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如依据的有关政策法律发生变化,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延期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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