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最高可获200万元专项扶持!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来源: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4日

节能减排

低碳生活

生活要低碳

发展也要低碳

还城市一片蓝天碧水

近日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

正式印发实施

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

为推动区域发展注入“绿色动力”


       为全方位落实党中央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区域绿色低碳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黄埔区对原有政策进行了修改、创新,形成了《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印发实施。


       该办法着力推动四大领域13类绿色发展项目,重点对循环经济、节能降碳、“互联网+”智慧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资金配套、资金贴息等六大类项目等进行扶持,最高可获2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


扶持

循环经济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循环化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项目实施单位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获得广州市认定为“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奖励;获得广州市认定为“清洁生产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奖励;通过简易流程(快速)清洁生产审核的每家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清洁生产复审的每家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因按期复审换证后广州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清洁生产企业”称号自动期满失效或到期复审时,企业主动按照规范流程(全流程)开展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重新认定,取得“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称号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取得“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通过市级复审又通过省级复审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称号、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称号和市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称号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一次性分别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扶持

实施节能降碳的项目  


       对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标准煤)、500吨标准煤以下(含500吨标准煤)的工业领域、建筑(不含公共机构建筑)领域和交通领域的节能项目,按实际年节能量500元/吨标准煤给予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奖励。项目实际年节能量核定由企业自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审核确认。已获得国家和省、市节能量补贴的项目(含其子项目),本办法不予奖励。

       列入国家、省、市、区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或其他生产型、交通运输等企业开展二氧化碳碳核查并获得有专门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书的,一次性分别给予项目实施单位5万元奖励;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费用不足5万元的,按实际委托费用发放奖励。列入国家、省、市、区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或其他生产型、交通运输等企业开展温室气体盘查、核证并获得有专门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碳核证证书的,一次性给予项目实施单位5万元奖励;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核证费用不足5万元的,按实际委托费用发放奖励。由省、市、区相关部门直接支付核查费用的除外。


       对于上一年度已开展碳盘查及核证,本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长25%及以上且经核证本年碳排放量实现零增长或负增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50万元。


扶持

“互联网+”智慧能源


       大力建设“互联网+”智慧能源,优化区域能源结构,推进能源使用精细化管理,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项目实施单位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一)实施区域能源互联网建设,开发应用能源互联网系统和平台并在区内推广应用的;

(二)建设能源管理系统、平台并完善能源管理机制和架构,推进能源消耗精细化管理的企业,通过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的;

(三)以终端一体化集成用能系统或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系统等模式实施的多能互补集成优化项目,通过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评审论证的;

(四)经认定的智慧能源国际合作项目,通过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评审论证的。


扶持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投资方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用方(屋顶方)按照项目装机容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瓦0.2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在区内实施太阳能、地热能、氢能、空气能热泵、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的,对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本区企业在厂区、园区、公共场所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充电站、制氢站、加氢站或其他形式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项目的,对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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