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办高〔201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党委宣传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党委宣传部: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和《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加快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着力打造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示范区、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先行先试的试验田、文化科技产业创新发展的先锋队,按照《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高〔2018〕72号),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将开展2018年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别
本次申报基地分为两类:一类是集聚类基地,指依托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文化类园区等,具有明确边界范围和专业管理机构,能够聚集一批文化科技融合相关要素和企业,并为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一类是单体类基地,指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在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且具有先导性和示范性优势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本次申报重点领域: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文化遗产。聚焦文化资源数字化、文化艺术展演、专业内容知识服务、数字出版、影视媒体融合、文化旅游综合服务等方向。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集聚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目标明确。基地应有明确的发展定位、目标和规划,对解决文化和科技融合“最后一公里”或补短板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且在文化科技创新价值链的技术研发与集成应用、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转移、产业技术联盟等方面在全国或本省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2. 示范性强。基地内文化科技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10亿元,其中为文化行业提供技术服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20%的企业数量达到10家以上。
3. 管理规范。基地具有明确的边界范围,有专业化管理及运营机构,并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4. 配套完善。基地应搭建完善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并建立或引入文化科技产业基金,能为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各类机构提供创业孵化、融资推介、信息交流、人才培养、市场推广、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的服务。
(二)申请单体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特色鲜明。在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新技术产业化推广应用成效明显且具有带动示范性,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文化服务水平效果明显且在本行业产生一定影响力。
2. 主业突出。主营业务应围绕文化和科技融合且主营业务收入居于行业领先地位,科技企业为文化行业提供科技支撑的相关产品收入总和占总收入的50%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新技术开发文化服务新业态或新业务占其业务种类或数量的10%以上。
3. 创新能力强。研究开发以及购买技术服务的费用之和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拥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居于行业领先水平,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达3项以上且被10家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 管理规范。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式
采取纸质申请文件申报的方式。请各申报基地到科技部官网(http://www.most.gov.cn/)下载相关文件并填写。
(二)申报材料
1. 申报集聚类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申报表(集聚类)》(见附件1)。
(2)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见附件2)。
(3)申报书(包括基地区域边界范围图、空间和功能布局、发展沿革和现状、产业基础、文化科技融合情况、效益分析、配套公共服务情况、核心竞争力、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转移、政策支持情况、管理机构情况及管理制度等)。
(4)基地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包括发展定位、主要目标、优势行业、重点任务、具体举措、预期效益、文化科技应用推广、相应的年度推进计划等)。
(5)基地近3年来(成立不足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所获国家级和省级奖励、荣誉和扶持情况。
2. 申报单体类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申报表(单体类)》(见附件3)。
(2)申报书(包括发展历程、主要产品和服务介绍、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主营业务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及品牌影响力情况;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效果分析;创新能力分析等)。
(3)基地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包括发展定位、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具体举措、预期效益、文化重点领域核心关键技术进展情况、新技术产业化推广应用成效、相应的年度推进计划等)。
(4)基地近3年来(成立不足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所获国家级和省级奖励、荣誉和扶持情况。
(5)基地为企业的,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如企业登记模式为三证合一,则仅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开具的企业信用状况的资信证明;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6)基地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以下材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如事业单位登记模式为三证合一,则仅提交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
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报送时需将原件提交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验。需同时报送所有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光盘。
(三)申报程序
1. 组织申报
基地所在地政府牵头成立基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及管理办公室,组织集聚类基地和单体类基地进行申报,并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给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2. 申报推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应会同党委宣传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征求网信、文旅、广电、新闻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共同出具推荐函,同时填写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光盘)一并报送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科技部高新司)。
3. 组织评审
(1)合规性审核: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依据申报材料开展合规性审核;
(2)专家函评: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基地进行函评;
(3)专家会评: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函评结果,组织基地负责人答辩和专家会评;
(4)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根据会评结果,确定拟具创建资格的基地名单。
4. 调研实勘
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专家对拟具创建资格的基地开展调研实勘。
5. 确定资格
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根据实地调研结果,结合国家战略布局,综合考虑区域、结构、代表性等因素,确定拟认定基地建议名单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发布。认定结果分为三类:
(1)符合基本条件且达到认定标准,直接通过认定,命名为“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2)符合基本条件,但未达到认定标准,进入1~3年培育期,培育期间达到标准的由基地所在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党委宣传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验收,符合基本条件且达到认定标准的,通过验收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发布,命名为“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3年培育期满未通过验收的,其申报失效。
(3)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不予命名。
(四)报送数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推荐的基地总数不超过3家,其中集聚类基地不超过1家。
(五)申报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请于2018年6月29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光盘)报送至科技部高新司。
四、联系方式
(一)科技部高新司
联 系 人:刘欣
联系电话:010-58881587、010-58881565。
地 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
(二)中宣部文改办
联 系 人:兰君
联系电话:010-83083134。
特此通知。
附件:1.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申报表(集聚类)
2. 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
3.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申报表(单体类)
4.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申报汇总表
科技部办公厅 中宣部文改办
2018年5月22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