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经信生产函〔2018〕25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工业电子商务发展,根据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广东省工业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2018-2020年)的通知》(粤经信生产〔2018〕65号)要求,决定在2017年开展第一批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电子商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第一批示范和第二批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
围绕支撑工业企业发展,组织开展第一批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电子商务试点成果评估,总结推广试点单位做法经验,指导开展第一批示范和第二批试点工作,有效推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促进我省制造业进一步降本增效和产业加快转型升级。
二、试点示范内容
(一)电子商务区域类。
1. 工作举措:推动各类工业园区、专业镇和特色产业集群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加快应用电子商务转型升级,提高集约化水平,打造“电子商务+产业集群”的区域品牌。
2. 支持方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电商创业孵化中心(园)等。
(二)电子商务平台类。
1. 工作举措:引导第三方平台为我省工业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交易服务、研发设计等功能性服务;推动工业各细分行业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开展网上采购、分销、直销及相关服务。
2. 支持方向:网上营销平台、网上采购平台、大型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大宗原材料电子商务交易服务(或综合服务)平台、装备制造业电子商务平台、电子信息行业电子商务平台、消费品电子商务平台、移动电子商务平台、工业企业自建(或第三方)跨境工业电子商务平台、中小微制造企业入驻数量规模较大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
(三)电子商务服务商类。
1. 工作举措:推动优化工业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夯实工业电子商务网络基础,引进仓储物流、营销推广、金融服务等服务商,推动与制造业企业、产业集群对接。
2. 支持方向:物流和仓储服务、金融服务、交易托管和代运营服务、营销推广服务等领域。
三、试点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1. 电子商务区域试点: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各类工业园区、专业镇和特色产业集群的管理和运营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或其他组织。
2. 电子商务平台试点: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
3. 电子商务服务商试点:为工业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支撑服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
(二)推荐条件。
1. 电子商务区域试点:区域内信息化基础设施比较完备,在物流、咨询、金融服务、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方面功能完善、配套齐全,集聚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服务及应用企业。珠三角地区电子商务企业年服务收入合计不低于2000万元,其他地区不低于500万元。
2. 电子商务平台试点:珠三角地区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年服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其它地区不低于300万元。
3. 电子商务服务商试点:珠三角地区企业电子商务服务商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其它地区不低于150万元。其中,物流和仓储服务商自营仓储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拥有电子商务仓储管理软件系统;金融服务商能结合货品仓储质押提供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贷款服务,具有小额贷款牌照或第三方支付牌照;交易托管和代运营服务商服务品牌线上年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企业人数在20人以上;营销推广服务商能提供数据营销、推广及互联网广告投放服务,服务工业企业数量不低于10家。
4. 上述试点单位须从事工业电子商务实践1年以上。
5. 试点企业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未发生环保和重大安全事故。
四、示范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第一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电子商务试点单位。
(二)推荐条件。
1. 试点期间实施的电子商务项目完成了预定的经济增长目标,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提供重要支撑,成效明显。
2. 试点单位进一步发展壮大,主要经济指标实现正增长,其它发展指标良好,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
3. 在本行业内或细分领域具有典型推广价值和示范带动作用。
4.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推荐为电子商务区域示范和电子商务平台示范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珠三角地区区域示范单位电子商务年服务收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其他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珠三角地区平台示范单位电子商务年服务收入不低于2500万元,其它地区不低于600万元。
5. 示范企业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未发生环保和重大安全事故。
五、其它事项
(一)申报单位获得试点示范后,应主动接受上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导,及时报送有关数据和材料,并积极参加有关宣传交流和推广活动。
(二)试点示范单位发生更名、经营范围变更、合并、分立、转业等情形的,应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请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省属企业于2018年8月17日前将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各类申报书和随附材料纸质件(一式两份,见附件)及电子版(可编辑word版本)报送我委生产服务业处(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100号)。
(四)对认定的试点示范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推介活动,宣传推广有关做法经验,并按照规定给予政策方面的扶持。各地也应结合各自实际,配合采取相应措施,推动试点示范单位与制造企业对接。
附件:1.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电子商务第一批示范单位申报书
2.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电子商务第二批试点单位申报书
3. 推荐汇总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7月9日
(联系人:梁家中、邓培伟,电话:020-83135953、83135967,传真:020-83133350;邮箱:jxwscfwyc@gdei.gov.cn)
(来源: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