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各区符合省通知企业提前复工申报指引(持续更新)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03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的要求,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我省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即日起至2月9日24时,如我市企业需提前复工,根据广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电文《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提前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精神,在切实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的基础上,需开展复工报备制度。实施企业提前复工报备制度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提前复工企业的范围

1.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企业(供水、供电、油气、通信、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

2.涉及疫情防控必需企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

3.涉及群众生活必需企业(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

4.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企业

5.因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企业


二、申请提前复工企业的条件

1.防控机制到位。建立疫情防控内部责任机制和应急预案;

2.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职工健康监测措施健全,建立“一人一档”建档分类筛查机制,已有效规劝来自或去过重点疫情地区的员工留在当地暂不返粤复工;

3.设施物资到位。卫生防护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齐备,做好口罩、测温仪、消毒水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

4.内部管理到位。每日监测员工身体状况并按规定上报情况,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按照“8个一”要求(见附件1)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三、各区申请提前复工申报指引

现将有公布复工申报通知的区相关要求列出,将根据发布情况持续更新。



四、注意事项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复工后,应该采取24小时电话值班等方式保持应急联系,配合做好监督检查。每日将本企业疫情防控情况报送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发现疑似病例要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防护等措施。对出现确诊病例的企业,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将责令立即停产,并采取隔离等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

2.加强监管力度。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将定时开展巡察巡检,发现复工企业不符合规范情形的,立即督促企业按规范采取防控措施,不符合开工条件的,不得复工;对未经报备擅自复工的,责令停产;对未经报备擅自复工或因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出现疫情防控重大风险或出现确诊病例等不良后果的企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各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创造条件安全有序复工,指导和支持企业完善防控设施设备,加强管理规范、防护知识的培训,指导员工加强健康管理。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融资、人工等经营成本,帮助企业提升复产能力。

 

 

附件1:公众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指南(企业年后返工人员)

附件2:海珠区关于实施企业提前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

附件3:海珠区企业提前复工备案表

附件4:海珠区提前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

附件5:海肺炎防控办〔2020〕4号广州市海珠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提前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

附件6:黄埔区工业企业提前复工复产备案指引

附件7:南沙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工业企业复工报备的通知

附件8:南沙区工业企业复工备案表

附件9:南沙区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

附件10:番禺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企业提前复工报备制度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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