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开发区、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支持国际中转集拼发展项目入库申报指引的通知》(粤商务创函〔2021〕27 号)要求,现将2022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支持国际中转集拼发展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商务局2021年8月16日
一、资金支持期限
该项资金支持期限是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以报关单(或备案清单)申报日期为准。
二、支持对象
该项目支持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南沙区范围内,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在广州南沙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开展出口中转集拼业务且贸易量达到相关条件。
(三)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
对在广州南沙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开展出口中转集拼业务且贸易量达到相关条件的,按运输方式和贸易量进行分类分档扶持。
(一)水路运输。对采取水路运输方式开展出口中转集拼业务的(贸易方式代码为1233、1234、5034),按集装箱的货值进行分档扶持。
有关要求:
1.与其他企业共同使用一个自然箱,以该企业在该自然箱的货值按上述标准进行分档扶持。
2.以每张报关单的总货值和自然箱数计算自然箱平均货值,作为该企业该批货物的扶持资金标准。
(二)航空运输。对采取航空运输方式开展出口中转集拼业务的(贸易方式代码为0110、1234),按货物重量(按报关单或备案清单显示的净重量)初定以每吨不超过50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扶持。
(三)公路运输。对采取公路运输方式开展出口中转集拼业务的(贸易方式:5034),按货物重量(按报关单或备案清单显示的净重量)初定以每吨不超过50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扶持。
(四)有关条件及说明。
1.以上扶持标准均为初定标准,由省商务厅按实际下达的项目计划调整确定最终扶持标准。
2.单一企业在同一区域、同一扶持周期内开展的出口中转集拼业务贸易量,按以上初定扶持标准计算的各种运输方式扶持金额总和需达到1万元人民币;未达到1万元人民币的不予扶持。
3.企业实际扶持资金按省商务厅确定的最终扶持标准计算,扶持金额以百元为单位按舍尾法计算确定。 4.单一企业在同一区域、同一扶持周期内获得本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5.报关单(或备案清单)以非美元计价的,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金额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表(详见附件1),原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填报《出口中转集拼情况表》(详见附件5),原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四)承诺书(详见附件2),原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五、资金申报流程、审核和拨付
由南沙区主管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准备申报材料;由南沙区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的申请及接收材料;由南沙区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填写《支持国际中转集拼发展项目入库项目明细表(广州市)》(详见附件6),连同申请企业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于8月20日前报市商务局。另外在初审工作中,南沙区需按照广州市政务服务数据局印发的《关于推进政策兑现业务纳入“集成服务”模式办理的工作方案(试行)》的要求开展相关材料报送工作。 市商务局对材料进行复核、评审,严格按照《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支持国际中转集拼发展项目入库申报指引的通知》(粤商务创函〔2021〕27 号)等文件要求,核算出每家企业得到的扶持资金数额,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进行公示,查询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资金经审定后,按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申报要求
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要求配合开展审计、绩效自评,并自觉接受市商务局、南沙区主管单位或由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