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3日
                                                       

各区经贸部门、财政局,各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字〔2013〕9号),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工〔2013〕244号)要求,现就2014年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方式


(一)风险准备金补助项目。
       1.融资担保类。对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按照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业务量(不含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并剔除向受保企业收取的保证金)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补助,其中,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年补助比例不高于2%/年;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年;8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年补助比例不高于0.25%/年(以上贷款担保额以银行贷款合同金额为准);对为我市中小企业集合融资产品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照担保业务量给予不高于2%/年的风险准备金补助。
      2.小贷融资类。对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按照单笔贷款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业务量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补助。其中,单笔贷款额1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2%/年;100万元至3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年。


(二)担保费补助项目。
对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取得800万元以下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给予不超过被担保额1.8%/年的担保费补助;对参与由市组织的集合融资产品融资的中小企业,给予不超过担保额1.5%/年的担保费补助。


(三)首次融资补助项目。
对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成立以来首次成功获取银行贷款,以及通过融资租赁、应收帐款质押等模式成功获取金融机构贷款(以上日期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准)的中小微型企业,给予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贴息补助;对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首次发行债券、票据、信托等中长期融资产品的中小微型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费用补助。


(四)市区共建担保体系补助项目。
对各区、县级市财政出资(部分出资)设立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并为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作为其国有出资人的资本金投入。在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区、县级市出资新设立的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每户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原有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增资3000万元以上,每户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风险准备金补助项目。
1、融资担保类:
       (1)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2)获得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3)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4)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项目申报期内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5)项目申报期内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6)项目申报期内为广州市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的平均年实际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8)按照有关要求向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报送有关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2、小贷融资类:
       (1)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获得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
       (3)经营小额贷款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4)小额贷款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项目申报期内新增中小企业贷款业务额占新增贷款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项目申报期内新增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平均年实际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
       (6)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7)在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按时向市经贸委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二)担保费补助项目。
       1、银行贷款主体为依法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经营业务1年以上(含1年),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2、符合工信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
       3、2013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通过广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担保取得银行贷款(以到款日计算),贷款合同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且单笔实际到帐金额不超过800万元的中小企业(同一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笔);参与由市组织的集合融资产品并完成发行工作且未到期的中小企业。
       4、合作担保机构条件(普通类):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获得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在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按照有关要求向市经贸委、财政局报送有关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三)首次融资补助项目。
       1.申报企业为依法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工信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
       3.申报企业主营业务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我市淘汰类产业。
       4.无不良银行信用记录。
       5.申报企业成立以来首次成功获取银行贷款(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准),或通过融资租赁、应收帐款质押等模式成功获取金融机构贷款(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准),或首次发行债券、票据、信托的日期(以发行日期为准),须是在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四)市区共建担保体系补助项目。
       1、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2、按照有关要求向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报送有关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三、申报材料


(一)风险准备金补助项目。
1、融资担保类:
       (1)填报《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担保业务(广州市中小企业)明细表(见附件2)和《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受保企业情况表》(见附件4);
       (2)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从201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的担保贷款证明文件(见附件5);
       (3)担保机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经营许可证及备案证(复印件);
       (4)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专项审计报告应对担保机构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增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发生额及业务明细表、新增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额占全部担保业务额比例、单笔1500万元(含)以下贷款担保金额及占全部贷款担保额比例、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等,以及为广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发生额、业务明细表、平均实际担保费率和向受保企业收取保证金金额等内容进行专项审计;
       (5)2013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6)担保业务收费记账凭证、发票和收款单据等有效凭证(复印件);
       (7)与受保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受保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
       (8)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详见附件7)。

2、小贷融资类:
       (1)填报《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小贷融资业务(中小企业)明细表(见附件3)和《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受保企业情况表》(见附件4);
       (2)2013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经营许可证及备案证(复印件);
       (4)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专项审计报告应对小贷公司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增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发生额、平均实际担保费率及业务明细表,项目期内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额占全部贷款业务额比例,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等内容进行审计;
       (5)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收费有效凭证(复印件);
       (6)与中小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
       (7)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详见附件7)。


(二)担保费补助项目。
1、填报《2014年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担保费补助专项)申请表》(见附件6);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3、普通类型:企业与合作担保机构的担保合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到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有效凭证(复印件);集合类型:企业与主承销商、担保机构签订的合同、资金到款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有效凭证(复印件);
4、2013年度完税证明(需按各税种列示金额);
5、企业支付担保费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在内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6、合作担保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及备案证(复印件);
7、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详见附件7)。


(三)首次融资补助项目。
1、2014年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中小微企业首次融资补助项目)(见附件9)。
2、申报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承诺函(见附件7)。
3、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发行中介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债券信托发行合同)、贷款到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有效凭证(复印件),以及首次融资的有效证明(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登记记录为准)。
4、已支付利息和中介费用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有效凭证(截止至2014年6月30日)。
5、2013年度完税证明(需按各税种列示金额)。
6、企业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市区共建担保体系补助项目。
1、填报《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设立担保机构或增加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对缓解辖区内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前景及效果分析报告;
3、区、县级市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或增加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的有关证明文件;
4、担保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及备案证(复印件),2013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申报方式
(一)区经贸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报送。区经贸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的材料进行初审(有关证照、凭证、专项审计报告、报表等材料必须核对原件);区财政部门复核后,联合上报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
(二)所有材料均需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按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详见附件8),项目材料一式两份,并制作电子文档(表格使用Excel格式),文件材料报送至各区经贸部门后,统一组织送市政务中心市经贸委窗口(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4楼407、408号窗口),电子文档发送到jmwzxj@gz.gov.cn


五、申报时间
各项目申报材料必须在7月23日前上报至市政务中心市经贸委窗口,逾期不予受理。
本通知在广州经贸网(www.gzii.gov.cn)上公布,企业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和下载申报表格。

附件:1.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担保业务(广州市中小企业)明细表
3.小贷融资业务(中小企业)明细表
4.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受保企业情况表
5.中小企业融资机构贷款担保业务确认表
6-1. 2014年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普通类型担保费补助专项)申请表
6-2. 2014年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集合类型担保费补助专项)申请表
7.申报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承诺函
8.申报材料目录(范本)
9. 2014年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中小微企业首次融资补助项目)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4年6月16日
(联系人:市经贸委,邱碧娟,电话:83123826;市财政局,康慧,电话:38923482;项目受理,欧阳忠巍,电话:38920462)
附件:
附件1-9.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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