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研发经费 可申补助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3日

N-1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科技创新券最高可支付

单项服务合同金额30%

由市科技创新委编制并发布创新服务机构及创新服务目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按照目录购买研究开发、产品设计、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技术检测、认证、高性能计算等服务的,可凭服务合同申请获取科技创新券,作为购买服务的支付凭证交付提供服务的机构。科技创新券最高可支付单项技术服务合同金额的3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申请获取创新券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每年一次性按1∶1比例分摊,向服务机构兑换创新券。

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

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

市科技创新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发布远期政府购买需求,相关需求部门按政府购买方式与创新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签订远期约定购买合同,并在约定购买的创新产品和服务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时,按合同约定的规模和价格实施购买。创新产品和服务提供商优先选择广州地区企业或机构。

企业组建研发机构

市区分别给予补助

完善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补助制度。鼓励企业以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以及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联合实验室等多种方式建设研发机构。以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支持企业组建研发机构,市、区(县级市)分别按财政补助经费的60%和40%给予补助。

高校科技转化收益

全部留归自主分配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不少于70%的比例,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以进行股权确认。

企业购买技术成果

按交易额给予补助

市财政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政府委托、市场运作、重在激励、及时退出”原则,以股权投资方式,通过委托投资和循环使用,支持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知识产权权属明晰、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在广州转化和产业化。投资形成的股权(即出资本金与其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收益之和)优先转让给被投资企业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团队及原始股东。

建立科技成果交易补贴制度。鼓励引进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并在广州实现转化,对购买技术成果的广州企业,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学生创业减免房租

项目最高配套50万元

支持在校学生创业,休学创业时间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的时间。设立学生创业项目支持资金,在校学生到众创空间、科技创业社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创业的,给予房租减免、创业辅导等补助;鼓励高等学校教师作为天使投资人投资学生创业项目,上述支持资金可按照教师实际投资额度的50%作为学生的股权给予配套支持,单个创业项目最高配套资金为50万元。

急需专业技术人才

买房买车不限户籍

高层次和急需专业技术人才购买商品房不受户籍限制,购车申请指标不受户籍限制。高层次人才安居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或实物出租等方式解决。支持区(县级市)政府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统一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购买商品房出租给在广州无房的高层次人才居住。

N-2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建立天使投资风险补偿

至2017年,累计培育100家创新型领军企业、120家科技型上市公司和150家上市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科技企业超过600家,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科技企业超过1000家。撬动新增创业投资规模超过500亿元,新增科技信贷规模超过300亿元,支持科技企业数量2500家以上,科技投融资环境不断优化,科技企业尤其是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以有效解决,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取得显著进展。

失败项目可获风险补偿金

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天使投资。设立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按一定比例参股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社会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天使投资基金和种子基金,以市场化方式实现滚动发展,为在孵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渠道。

营造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环境。鼓励社会资本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中长期股权投资,对在广州地区注册并投资于广州孵化期、初创期科技企业3年以上的创业投资公司、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投资者,给予投资额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鼓励股权投资机构采用股权众筹的方式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于在广州地区注册并帮助广州市孵化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或科技项目实现股权众筹的互联网众筹平台,给予众筹融资额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风险补偿制度。省市共建面向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风险补偿金,对天使投资失败项目,由风险补偿金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由风险补偿金按一定比例对贷款银行本金损失给予补偿,市财政对单个项目的风险补偿不超过200万元。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享贴息

促进新型科技金融机构发展。积极争取政策,探索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以科技信贷为主的商业银行。支持商业银行在广州市建立科技支行。

创新银行科技信贷支持模式。设立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商业银行、科技支行按照科技贷款专营政策和新型信贷产品模式,发放不低于十倍风险补偿金规模的科技信贷额度,单个项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新型信贷产品投放出现的坏账项目,由风险补偿资金按本金的50%分担损失。

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品种。支持银行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组成投贷联动战略联盟,实现贷款、投资联动。

开展科技小额贷款试点。成立国有控股、专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完善科技小额贷款的利率定价机制、审批机制、风险管理机制。

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成本。在财政科技经费中安排专门资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贴息,每个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推动科技保险服务创新。实行科技保险费率补贴,支持保险公司进一步扩大科技保险险种,将服务对象从高新技术企业扩大到科技企业。

设立引进一批互联网金融机构

积极推动科技企业上市和再融资。实行科技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行动,建立科技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在权益明确、发展用地保障、申报科技和产业化项目等方面,对后备上市企业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已上市的科技企业通过增发股份、并购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

加快场外交易(OTC)市场发展。大力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给予资助。重点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交易,对在新三板挂牌的科技企业分阶段给予挂牌费用补助,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券商签约辅导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引导科技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科技企业发行区域集优融资模式下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支持科技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建立健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加快建设中国技术交易所华南分中心,完善技术与知识产权交易体系,建立科技成果交易平台,促进高端技术成果在广州市落地转化及产业化。

积极发展互联网金融。引导建设互联网金融集聚区,设立或引进一批互联网金融机构、网贷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众筹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支持发展大数据存储备份、云计算共享服务等配套机构。

N-3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

新型研发机构年投2亿元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广州市辖区内以多种主体投资、多样化模式组建、市场需求为导向、企业化模式运作,充分运用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在资金、技术、人才方面的优势,促进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衔接,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具有职能定位综合化、研发模式集成化、运营模式柔性化等新特征,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法人组织;其他符合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的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包括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三种形式。

市、区(县级市)政府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提供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机构建设启动期一般不超过5年。市政府每年在市科学技术经费中原则上安排不少于2亿元资金,用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启动建设运营、持续建设发展和对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成果产业化奖励。

N-4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

实施孵化器倍增计划,实现孵化器数量、面积和孵化企业的倍增。到2016年,全市孵化器达到120家,孵化总面积达到800万平方米,在孵企业1万家,新增毕业企业1000家;到2020年,新增毕业企业2000家以上,新增高新技术企业500家以上,孵化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覆盖企业成长各阶段的全链条孵化服务体系,培育产生全国知名孵化品牌,形成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广州孵化器集团。

实施孵化器倍增计划

本办法所称的孵化器是指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促进高新科技和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目标,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提供发展空间、商业模式、资本运作、人力资源、技术合作等方面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支持的企事业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不同孵化阶段的载体以及其他新型孵化形态。孵化器(包括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的认定工作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

实施补助和奖励政策,对符合贷款建设、新增面积、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孵化和技术服务购买、在孵企业担保、大学生创业、在孵企业场租等补助事项条件的申报单位给予补助,对符合级别认定和取得孵化成效(如企业毕业、企业上市、企业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等)的申报单位给予奖励。

科技企业落户3年内享奖励

市财政科技经费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用于毕业企业落户广州市成效奖励、孵化器取得其他孵化成效(如企业毕业、企业上市、企业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等)奖励以及孵化器建设贷款贴息补助、孵化器提供公共技术等各种服务补助、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孵化器采购服务补助、在孵企业融资补助、创新创业活动补助等。引导基金设立孵化器发展基金,按一定比例参股孵化器设立的种子基金或孵化基金。

从孵化器毕业的科技企业落户广州市3年内,所在区、县级市政府按其贡献给予资金奖励,并根据毕业企业和落户情况对孵化器进行奖励。

支持大学生在孵化器内创业

开展创业导师认定,建立创业导师团队,大力发展“创业导师+专业孵化+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鼓励孵化器以自有资金配套支持创业导师工作。支持在穗大学生(含高校及科研院所在册和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专生、本科生及研究生)在孵化器内创业,孵化器接纳5个以上符合政策支持范围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的,专项资金按照每家创业企业3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创业指导资金补贴,专项用于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指导服务。

优先办理孵化器内符合规定条件的科技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的手续,在居住证办理、医疗保障、培养资助、职称评定、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待。

N-5

《广州市国资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统计局关于对市属企业增加研发经费投入进行补助的实施办法》

初创亏损可补助

补助对象

广州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具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且上一年度实现盈利。

对于符合我市及新兴产业发展导向但上一年度出现亏损的初创型、成长型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过市国资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统计局联合审核后,报市国资联席会议决定是否列入补助对象范围并实施补助。

补助方式

自2015年起,每年从国资收益超基数收入中安排,其中,2015年安排不超过3亿元,2016-2017年每年安排不超过5亿元。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采取奖励性后补助一次性拨付的方式,由市国资委根据单户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实际增长额度按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补助。

N-6

《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

研发经费享补助

补助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

补助方式

对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相应的补助标准如下:

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亿元的,按支出额的5%给予补助。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亿元、不足5亿元的,对其中1亿元给予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2.5%给予补助。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5亿元、不足10亿元的,对其中5亿元给予1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2%给予补助。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0亿元的,对其中10亿元给予2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1%给予补助。

工作程序

市科技部门发布当年的《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申报通知》。企业按通知要求,向各区科技部门提交本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

N-7

《广州市关于落实创新驱动重点工作责任的实施方案》

重点工作保落实

按照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广州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责任书》中的目标任务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对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R&D/GDP)、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专利创造、科技企业在“新三板”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等八个方面共10项目标任务进行分解。

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落实创新驱动重点工作责任书,逐项明确2015-2017年各区落实创新驱动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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