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省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发布《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下简称“措施”)。旨在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建设制造强省。
省政府副秘书长钟旋辉介绍,在下发措施的同时,还以附件的形式下发了措施的工作分工及政策条文解释,这在广东尚属首次。
条文虽然不多只有10条,但是力度是空前的。我们加法和减法并用,用了“减法”的共有7条,所谓减法就是降成本;“加法”3条,就是支持措施有3条。
即“实体经济十条”
具体有哪些减负大礼包
赶紧跟着小天来看看吧
1.降低企业 税收负担
提出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降低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允许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调整契税办理期限等措施
2.降低企业 用地成本
提出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保障重点制造业项目用地,优先发展产业土地出让底价按标准的70%执行,鼓励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工业用地先租后让方式使用可优先受让
3.降低企业 社会保险成本
提出推进全省养老保险统筹,统一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推动实施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结余较多的地市适度降低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等措施
4.降低企业 用电成本
提出扩大售电侧改革试点,增加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实施输配电改革,取消或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降低相关费用标准和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等措施
5.降低企业 运输成本
提出省属国有企业控股高速公路路段货车试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停止审批新的普通公路收费项目等措施
6.降低企业 融资成本
提出通过省财政对民营企业上市融资给予补助,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给予支持,鼓励开展股权出质融资,支持担保机构发展,鼓励各地建立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等措施
7.降低企业 制度性 交易成本
提出将投资审批事项和时限在现有基础上再压减四分之一以上,对部门工业产品实行“先证后核”、“承诺许可”等审批模式,简化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审批
8.支持工业企业 盘活土地资源 提高利用率
提出允许工业物业产权分割,用于引进产业链伙伴;鼓励利用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改扩建;支持建设高标准厂房,允许分割登记和转让;支持试点地区解决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等措施
9.支持培育制造业 新兴支柱产业
提出省财政支持“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建设,以珠江西岸为龙头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以高端智能装备、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为方向的万亿级制造业新兴产业培育等措施
10.支持企业 开展技术改造
提出省财政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绿色化技术改造,将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放宽到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等措施
【政策原文】
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
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作出的“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建设制造强省,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全省契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到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前。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各地市要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三旧”改造土地及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需求;纳入省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待遇。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市、县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对于采取弹性年期出让供应工业用地的,可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省每年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奖励制造业发展较好的地市。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推进全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4%的按14%执行;合理确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推动符合条件的地市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过高的统筹地区,要适度降低单位缴费费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生育保险费率降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已降到0.5%的可进一步降到0.45%。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下浮,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下降20%—30%。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扩大售电侧改革试点,到2020年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占广东省内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2018年将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范围扩大到核电,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范围扩大到全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全面实施输配电价改革,利用改革成果降低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取消、降低部分随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性接电费用,在现有标准基础上降低30%。取消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加价。降低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出台蓄冷电价政策,降低蓄冷用户谷期电价。通过上述措施,平均降低我省销售电价约6分/千瓦时。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省属国有交通企业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停止审批新的普通公路收费项目,逐步取消普通公路收费。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2017—2020年省财政对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经证监部门辅导备案登记后,分阶段对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民营企业再奖励30万元。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的挂牌企业按照融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鼓励银行、商业保理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为制造业核心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对帮助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相关企业择优进行支持。鼓励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省、市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鼓励各地设立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给予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将投资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在现有基础上再压减四分之一以上,投资项目立项、报建、验收阶段涉及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其他事项,由120多项优化整合为80项左右。对省权限范围内的12类工业产品实行“先证后核”审批模式、4类工业产品实行“承诺许可”审批模式。对已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的产业园区,其符合条件的入园建设项目可简化或免予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全省性网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全面清理各地制定的中介市场保护政策,取消我省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对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原则上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建设工业大数据平台,实现各部门涉企工业数据的归集和共享,并向企业开放相关数据。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先进制造业等现代产业发展特点和要求不相适应的产业准入标准、规范。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支持试点城市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所需用地指标在试点城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
九、支持培育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2017—2020年省财政对“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建设,以珠江西岸为龙头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以高端智能装备、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为方向的万亿级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培育予以重点支持。对上述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的标志性重大项目落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并重组、颠覆性创新成果转化等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重点企业新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扩产增效、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协作等给予补助。充分统筹整合现有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大对相关制造业的研发、中试、产业化、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等的支持。
十、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2017—2020年省财政对企业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绿色化技术改造给予重点支持。将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到省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
各地、各部门要按分工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由该委汇总报告省政府。省政府视情况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地市、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省相关部门要于1个月内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已有政策措施相关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市要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于3个月内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