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区|科工信局关于加强做好规上工业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19日

广州市荔湾区科工信局关于加强做好规上工业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内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为加强做好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复工、疫情防控等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复工时间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鉴于当前防控形势依然严峻,鼓励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结合企业实际延迟复工时间。


二、复工条件

(一)防控机制到位。贯彻落实“五个一”,即一个总体预案、一套防控指引、一个防控专班、一支督导队伍、一个隔离场所,要建立健全疫情防控组织机制、工作责任机制和应急预案。


(二)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职工健康监测措施健全,建立“一人一档”建档分类筛查机制,已有效规劝来自或去过重点疫情地区的员工留在当地暂不返粤复工。


(三)设施物资到位。卫生防护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齐备,做好口罩、测温仪、消毒水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


(四)内部管理到位。每日监测员工身体状况并按规定上报情况,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按照《公众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指南(企业年后返工人员)》(附件3)的“8个一”要求,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三、复工流程

1.企业报备。为提高备案效率,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复工前向属地街道提交复工备案表(附件1)、疫情防控承诺书(附件2)、企业营业执照进行登记备案。备案后由街道办事处检查符合复工条件后才可复工。请各街道负责更新企业的《荔湾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复工情况摸查表》(附件7)报区科工信局。


2.企业复工。组织返工全体员工第一时间完成“穗康”小程序进行信息登记,同时组织学习《机关企事业单位节后复工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引(试行)》《机关企事业单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消毒工作指引(第一版)》《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公告(第2号)》(附件4-6)。


四、复工后监管

1.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为本单位防范疫情的责任主体,企业复工后,落实企业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原则上由企业法人担任)和防控工作联系人,加入微信群“荔湾区规上企业微信群”。每天上午10时前于上述微信群报送前一天防疫工作和安全生产情况,包括每日落实员工测体温情况、口罩配戴情况、员工排查情况、是否有异常人员进隔离室并进行报告处理情况、环境卫生消毒情况、宣传教育工作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等相关工作。同时加强与属地街道的联系和信息报送。


2.加强属地管理。各街道需按要求落实对规上工业企业的备案及检查,并组织落实辖区内企业复工后日常督导巡查,严把疫情防控关,将新增企业复工情况(附件7)即时报送区科工信局汇总报区防控办。对辖区内其他工业企业,请各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省市及区防控办工作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加强管理。


3.加强监管力度。区科工信局将按照省市和区防控工作要求,对复工规上工业企业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现场巡场检查,对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将报区防控办从严从重依法依规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复工备案表(样式)

附件2:疫情防控承诺书(样式)

附件3:公众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指南(企业年后返工人员)

附件4:机关企事业单位节后复工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引(试行)

附件5:机关企事业单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消毒工作指引(第一版)

附件6: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公告(第2号)

附件7:荔湾区规上工业复工记录表(街道填报)


(联系人:刘乃境,联系电话:020-81501830)




广州市荔湾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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