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指南及附件下载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1日

2014年度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3〕14号)要求,我市总部企业实行认定和动态考核制度。为做好2014年度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工作,规范申报材料,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一) 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是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和标准:

1.符合广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2.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下同)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在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

4.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地区总部。

(2)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3)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500名以内企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排名榜上榜企业。

(4)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企业)在广州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5)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产业、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企业在所属行业内,综合排名或营业收入居全国前20名、全省前10名或全市前5名的领军企业。以上排名依据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行业公认权威机构发布的上年度行业数据确定,由申报企业提供经上述机构出具的行业排名权威发布文件。新兴产业的具体范围和领域可进行动态调整,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经贸、外经贸和金融部门在年度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文件中明确。

(6)未符合上述1款-5款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行业标准之一认定:

工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中国会计年度合并报表数,下同)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下同);或上年末资产总额(中国会计年度合并报表数,下同)12亿元以上。

建筑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资质等级1级以上且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4亿元以上。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批发零售业:批发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5亿元以上;零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住宿餐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

金融业:(1)银行类:商业银行资产总额200亿元以上,村镇银行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2)证券期货基金类:证券公司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上,期货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规模100亿元以上;(3)保险类:人身险保险公司资产总额100亿元以上,财产险保险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保险中介机构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4)其他类: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资产总额30亿元以上,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管理资金5亿元以上。

房地产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业资质等级2级以上,且总部上年末资产总额30亿元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上年末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其中,会展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5亿元以上;或上年度投资收益4000万元以上。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3亿元以上。

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3亿元以上。

农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

(二)职能型总部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职能型总部,是指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在广州市注册成立,并承担物流、采购、研发、结算、数据处理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申请职能型总部认定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广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2.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下同)注册成立。

3.承担总公司在全球或亚太地区、中国、华南地区、广东省、广州市等一定区域的物流、配送、采购、研发、结算、数据处理等部分总部职能。

4.来自该职能的主营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数量均占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全部从业人员的50%(含)以上。

5.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在广州设立的职能型总部。

(2)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500名以内企业,以及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在广州设立的职能型总部。

(3)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企业)在广州设立的职能型总部。

(4)内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下同)以上,外资企业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

二、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流程

(一)咨询培训

受广州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服务业办)委托,广州市总部经济协会将根据企业实际需求,邀请有关部门开展总部企业认定政策宣讲及培训。

(二)材料申报

1.申报材料装订及资料排序

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三份胶装成册,封面打印需参照封面格式样板(附件2-7),资料内容按目录内容顺序排列(见附件2-8)。

2.申报材料报送

申报企业在规定日期内提交申报材料,其中,内资、外资企业提交区经贸、外经贸部门,金融企业(含融资租赁、股权投资基金等企业,下同)提交市金融办。

3.申报材料审核

各区(县级市)经贸、外经贸部门对辖区内内资、外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并交市总部经济协会初审;市金融办对金融企业进行初审并将结果形成正式文件报送市服务业办审定;市总部经济协会对内资、外资企业初审后将结果报市经贸委、外经贸局审核;市经贸委、外经贸局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形成正式文件报送市服务业办审定。

4.结果公示

市服务业办审定后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的总部企业名单将向社会公布,并通过文件等形式颁发证明。

三、办理总部企业认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目录(附件2-8)。

(二)《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企业见附件2-1,职能型总部企业见附件2-2)。

(三)申请认定企业简介及组织架构图(须注明申报企业及其二级直接控股企业的股东及各股东持股比例)。

(四)《申请认定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信息表》(见附件2-3)。

(五)申请认定企业及其3个或以上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含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授权管理企业)的企业材料(复印件,职能型总部没有下属企业的,无须提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出资人信息(须显示股东构成);

4.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六)申请企业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如暂未完成审计报告,请先提交上年度财务报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迟4月30日前补交完毕),需含合并财务报表。

(七)属世界500强在我市投资设立的公司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还须提交申请企业为世界500强投资设立公司的证明文件;属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连锁经营100强企业的,还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属建筑、房地产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交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新兴产业企业须提供在所属行业内综合排名或营业收入居全国前20名、全省前10名或全市前5名的权威机构出具的行业排名权威发布文件。

(八)申报区域总部或职能型总部的企业还需提交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设立总部、履行总部职能的授权文件及总部企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名单(需包括证明申报企业履行该总部职能的从业人员数量占全公司全部从业人员的50%(含)以上的内容);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来自该总部职能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50%(含)以上)。

(九)《总部企业地方经济社会贡献情况表》(见附件2-4,说明申请企业履行总部职能、生产经营、转型升级、自主创新、品牌建设、完善产业链、行业带动作用、管理现代化、企业文化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的材料)。

(十)其他证明材料。

1.外商投资总部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认定企业及其3个或以上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含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授权管理企业)的企业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职能型总部没有下属企业的,无须提交)。

(2)母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核对原件,留盖企业章复印件);

(3)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设立总部、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参考范本详见附件2-5)及外资总部企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名单(参考范本详见附件2-6);

申请认定企业有两个以上股东、投资及授权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下属公司)有其它股东的,其余(其它)股东应出具确认书。申请认定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则提交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由授权代表签署上述授权书或确认书的,应同时提交中国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或外国及港澳台投资者全体董事签署的签字授权书。

2.金融总部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文件:

(1)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的复印件。

(2)申请认定企业及其3个或以上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含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授权管理企业)的企业材料(复印件,职能型总部没有下属企业的,无须提交)。

(十一)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书面材料一式三份,须根据申报材料目录顺序胶装成册,申报材料需加盖骑缝章。电子版需刻光盘,内容包括认定申请书及附件表格电子版,所有附件材料的扫描件,标明“企业名称-内资/外资/金融总部认定申请”。申报材料电子版除扫描件外,还需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广州市总部经济协会。(邮箱:fgwmyc@gz.gov.cn,gzhea@vip.163.com)。

四、总部企业认定注意事项

(一)企业所属行业原则上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准;

(二)新兴产业企业在行业内综合排名或营业收入排名,需提交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行业公认权威机构发布的上年度行业综合排名资料;

(三)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节轻重,给予不予认定或取消其总部企业认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2.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3.在安全、质量、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4.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对被取消总部企业认定资格且获得奖励补贴的,经有关程序由有关部门责令全额退回。情节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总部企业认定办理时间及流程

时间安排

工作内容

报送单位

接收单位

1月20日起

企业报送申报材料

内资企业

区经贸部门

外资企业

区外经贸部门

2月21日前

统一报送预审后的申报材料

区经贸、外经贸部门

市总部经济协会


六、申报咨询机构

广州市总部经济协会

地   址:天河区员村一横路七号大院1号广东软件大厦601室

邮   编:510655

联 系 人:陈健莹、杜绮端、王耀翔、谢筠

联系电话:020-66814091、66814383、66814101、66814090

邮   箱:gzhea@vip.163.com

QQ   群: 325945893


本文链接:http://gzhea.org.cn/Article/20140501/2345.html 点击复制链接
分享到: